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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各级领导重视,制度保障有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贯彻到各项对台工作中去,理解、信赖、关心台湾同胞,体察他们的意愿,了解他们的诉求,为他们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台湾同胞多办好事、多办实事,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正当权益”。为了推动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实施一年后,即组织进行了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并于2007年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国务院为保证法律实施,不仅及时制定出台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意见和听取专题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不仅将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看作加强本部门工作以及本地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将其作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创新举措,细化政策,完善服务。为妥善解决涉台土地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台办联合下发《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台商投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意见。为了加大台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有关台湾农产品商标保护的规定、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规定。上海、江苏、福建,浙江、广东、四川、广西、厦门等地区针对本地台湾同胞聚集、投资保护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了本地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或办法,为本地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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