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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9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云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5月至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严隽琪副委员长带领下,赴河北、河南,内蒙古、吉林,陕西、四川等六省(区)对畜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常委会还委托黑龙江等8省(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组长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自始至终对执法检查给予指导。受她委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畜牧法的主要情况
  畜牧法于2005年12月颁布、2006年7月开始实施。三年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2008年,全国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7278万吨、2701万吨和3781万吨,分别比2006年增长2.7%、11.4%和14.5%;生猪、蛋鸡、奶牛规模养殖达到56%、76%和36%,分别比2006年提高15、9和8个百分点;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今年上半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畜牧业仍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肉类产量达到3580万吨,同比增长6.3%,满足了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年多来,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畜牧法为法律保障,抓住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制定配套法规
  畜牧法公布以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将畜牧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利用审批办法。农业部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优良种畜登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蚕种管理等方面出台了部门规章,制定并公布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各地针对种畜禽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等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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