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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加强司法业务建设,通过培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全国法院、检察院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大力开展各类岗位培训和业务专项培训,着力培养法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为期3年的以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为重点的基层法院法官的轮训工作,现已轮训12万人次;在东西部法院对口支援和业务交流中,帮助西部地区轮训法官达5万余名。检察系统仅本届以来就对2.1万人进行了续职资格培训,对6.7万余人进行了专项业务培训,对2.5万人进行了岗位技能培训。西部的宁夏与东部的福建等地法院、检察院还采取结对子挂职锻炼的方式培训,促进了东西部法官、检察官素质的共同提高。
  加强廉政建设,自律、惩戒和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制定、完善、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法官法提出的13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加以细化,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规范、纪律处分办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建立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领导干部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建立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巡视制度,制定并修订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绝大多数法官、检察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淡泊名利,甘于清贫,刚直不阿,经受住了考验。对少数违法违纪人员,各级法院、检察院一经查实坚决惩处。廉政建设的不断加强,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认可程度。
  (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责得到较好履行
  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审判、检察工作,是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广大法官、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各级法院在案件数量增长、审判领域扩展的情况下,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努力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 200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794万余件,比1995年上升26.2%;执结各类案件标的金额 3120亿元,比1995年增长5.22倍;一审案件 97%以上在审限内审结。各级法院还通过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合议庭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审判职责,也为法官履行职务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经过不懈努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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