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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四、统计调查管理制度
  1.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统计法规定,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统计法九条、实施细则第七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统计法九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统计法九条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实施细则第八条)
  2.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统计法十条第一款)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统计法十条第二款)目前,我国已建立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零、六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三、八的年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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