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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2004年10月29日)


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各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重要修正。统计法是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共6章34条,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组织和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一、统计法的调整范围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统计调查者:组织政府统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和个人。
  统计资料用户: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世界各国一般都将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我国1983年通过的统计法也是这样确定调整范围的。在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增加了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统计法修改后,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外,仍然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特别是第三条关于统计申报义务的规定,只是对政府统计活动所作出的规定,民间统计调查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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