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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已初见成效。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实现了依靠计算机上报统计资料。开通了云南统计信息网站,各地统计机构局域网实现了和国家、省的广域网的链接。同时,积极为社会公众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有了一定的改善。我省楚雄州有97.6%的部门、单位设置有原始记录,76.1%的部门、单位设置有统计台账。
  (五)我省在贯彻实施统计法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统计数据质量不容乐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对统计的需求越来越大,统计生产与统计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在统计调查上,由于社会经济现象复杂多变、统计调查对象多元化、统计方法滞后于形势发展、基层统计单位负担过重经费困难的矛盾突出以及个别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等因素的影响,致使个别统计数据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我省个别基层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德宏州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调查问卷表明,有16%的统计人员认为有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此外,弄虚作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少数企业、事业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或者按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报数。有的为了争取投资、申请贷款、评优争先、提升形象以及完成考核指标等,虚报产值、产量、投资、效益等统计数据。如:我省楚雄州大姚县石羊镇人民政府统计站,篡改本镇16个村民委员会上报的2002年畜牧业统计年报表,构成了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有的为逃避税赋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又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统计数据。
  三是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计管理体制,使统计部门难以真正独立行使统计职能,抗干扰能力弱。地方统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直属部门,不仅要为国家统计调查服务,同时也要为地方政府服务,在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其干部、编制和行政经费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在这种体制下,一旦地方政府对统计数据有异议,有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很难真正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检查中了解到,个别乡镇统计数据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的满意为标准的情况。
  四是统计队伍薄弱,经费严重不足,基层统计负担过重。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目前我省、州(市)、县三级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全省统计系统共有行政编制1685人,事业编制820人,实有人员2340人,其中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报表工作的人员1722人。我省129个县(市、区)统计局,平均实有人员(行政编制加事业编制)13.6人,专业统计人员10.2人。省、州(市)、县三级共有统计法制机构84人,专兼职法规人员582人,其中专职法规人员91人,仅占15.64%。在专职法规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凭的不到10人。检查中了解到,大多数乡镇没有专职统计人员。村一级统计工作由村委会文书或副主任兼任,三年一换届,使得人员无法稳定。从统计业务费看,在129个县(市、区)统计局中,有80个县属于国家及省认定的贫困县,业务费基本靠上级补助,年业务费总数最少的仅为1.2万元。从担任的统计任务来看,目前除了完成国家规定的25套统计调查制度,304张表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项目约20项50张表以及各种普查等,经费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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