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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领导重视,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统计工作,面对统计工作的新形势,始终把其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清醒地认识到: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认识国情、科学决策、制定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社会各界对信息需要的主要来源。要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省政府领导积极支持统计工作,自觉维护统计法的尊严。每年都参加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对统计工作提出要求,并在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上给予了极大地支持。红河州政府领导明确提出,不重视统计工作的领导,就是不称职的领导。昆明市富民县政府在调配乡镇统计人员时,要征求统计部门的意见。省委、省政府领导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重实际求实效,严格遵守统计法的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不搞“政绩数字”。如在过去几年中,我省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处于全国末位,1997年、1998年、2001年GDP增长未完成人代会年初确定的计划目标,省政府领导面对统计部门依法提供的数据,不修改、不干预,让统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二)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通过,1996年5月修正。8年来,我省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会议、新闻媒体、宣传资料、电子信息网络、知识竞赛、制作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统计法普法活动。“四五”统计普法现已提前超额完成了国家统计局提出的目标任务。在“三五”、“四五”普法活动期间,有3万多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参与了统计法的学习培训,有2.6万人获得了《“四五”统计普法合格证》。通过开展统计普法活动,提高了干部和群众执法和守法的意识。
  统计法颁布后,我省于1992年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并于2000年进行了重新制定。同时,还制定颁布了《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我省楚雄州制定了《统计数据质量追究制度》等26个制度、办法。另外昆明市、德宏州也相继制定了统计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使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得到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为统计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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