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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部分条款有禁则,无罚则。统计法许多条款规定了应当怎样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这些条款形同虚设。例如统计法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管理制度,但对不执行者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统计法律自身存在的缺陷,许多统计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统计工作的全面发展也受到了限制,统计法律监督难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2003年我省统计局抽查了100家单位的劳动工资上报情况,95家存在虚报瞒报问题,而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仅16家,大批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受不到惩处。
  三、进一步贯彻执行统计法的几点建议
  1.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律认识不足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应该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确定不同的普法形式和内容,要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知道,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权利,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建议各级党校开设统计法知识讲座,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资金投入。
  2.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反对政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性。要以一丝不苟的态度和严谨规范的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市县统计局应建立专职统计执法队伍,各级政府应将统计法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计部门应仿照审计部门的做法,每查处一批案件就向媒体公布,以震慑统计违法者。
  3.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薄弱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直接原因。当前有两个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是乡镇(街道)配备专职统计员的问题,统计法有明确规定,但各地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建议国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二是城乡记账户的报酬问题,建议提高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能如期支付到记账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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