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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2.切实加强统计执法。把统计执法的重点放在查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行为上,严肃查处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利用虚假数据骗取个人政治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并对一些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各级统计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加大统计稽查力度。
  3.规范和加强部门统计。开展部门统计情况调查,深入分析部门统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规范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切实解决多头统计、重复统计问题。
  (二)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建设。
  目前,我省部分县级统计机构与发展计划部门合署办公。2004年7月上旬,国家统计局在对浙江进行统计巡查时指出了这个问题。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在随后下发的浙委办5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规模较大、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应单独设立统计局”。2004年10月27日,省委书记习近平又作出了“应按统计法及浙委办53号文件解决统计机构单设问题”的批示。我省各地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浙江统计执法检查组的意见和浙委办53号文件精神,健全县级政府机构,加强统计机构建设。省政府将督促各地认真加以落实。
  (三)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
  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检查组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加快统计改革,逐步建立起具有浙江特色的、符合国际通用标准的统计制度和统计体系,省政府提出了“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健全三大体系”的统计工作要求。
  1.围绕一个中心。
  即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一中心。坚持“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统计工作。进一步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进一步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2.实现两个转变。
  (1)在工作重点上,实现以经济统计为主向经济统计、社会统计并重转变。在继续加强经济统计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全面、科学、规范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反映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对社会、人文统计重视不够,经济统计、社会统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2)在服务范围上,实现以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统计服务为主,逐步向为全社会提供统计服务转变。紧密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服务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作为统计工作的重点。通过增加统计数据发布的数量和频率、深化统计分析研究、探索建立地方特色的统计制度方法体系,着力提高统计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健全三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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