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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四、几点建议和要求
  (一)进一步修改统计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
  1.建议进一步明确乡镇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统计法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表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难以操作,无所适从。乡镇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是统计源头数据的重要来源,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在地统计的实施,目前我市许多乡镇经济总量已超百亿,统计单位数量也成倍增加,仅靠一名专职甚至几名兼职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建议统计法对乡镇统计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予以加强。
  2.建议增加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管理内容。基本统计单位登记是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基本统计单位登记不齐,就会造成统计数据缺损。实际工作中,有些统计单位因虚报、瞒报而受到了处罚,但有些单位没有进行基本单位登记,没有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应尽义务,这对统计数据造成的偏差有时比虚报、瞒报还要大,但恰恰这样的单位反而受不到任何处罚。为此,要加强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的管理,建议在统计法中增加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和处罚条款。
  3.建议增加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的规范内容和违法处理条款。基本统计单位在遵守统计法、履行经常性的统计报表制度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在普查和抽样调查中往往会碰到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家庭)不与统计部门配合的情况,而统计法也没有非常明确的条款规定在普查和抽样调查中对被调查者的要求和规范。因此,建议统计法增加相应的规范内容,同时明确处罚条款。
  (二)加强执法力量,成立专职的统计执法机构
  从全国情况看,凡是有执法职能的政府行政部门,绝大多数都有专门的执法机构。而负有统计执法职能的统计局,目前从上到下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由于没有专职的执法机构和人员,经常性的统计执法很难开展,统计机构执法任务与人员的矛盾突出,同时也明显影响着统计执法工作本身的质量。要使统计法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水平,建议在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设立专职的统计执法机构和队伍,为统计执法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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