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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港口优势日见显现。2003年,宁波港货物吞吐量达1.85亿吨,比上年同期增长20.9%,其中集装箱吞吐量277.2万标箱,增长49.2%。今年前三季度,宁波港货物吞吐量达1.71亿吨,比去年同期增长23.2%,其中集装箱吞吐量288.4万标箱,总量已超过去年全年水平,增幅为44.6%。至9月底,集装箱航线已达111条,其中远洋干线50条,至北美、欧洲、中东等世界主要贸易区的干线运力进一步增强。
  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2003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77元,比上年增长10.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21元,增长7.9%,收入水平分别列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的第3位和第4位。
  二、贯彻实施统计法的主要情况
  统计法是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律规范,是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可靠法律保障。近年来,宁波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坚持依法统计、严格统计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上下已基本形成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障,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开展统计法制建设情况
  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是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在统计立法、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等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健全统计法规制度,提高全民统计法制意识、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自觉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加强地方统计立法,健全完善统计法规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统计法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解决在统计工作实践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市在2002年将《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调研项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7月由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并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发布,该《办法》已于今年9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以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宁波实际,就切实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实行统计数据共享、加强统计基本单位登记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统计法的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规定将原来的“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统计管理模式改为“在地统计”模式,以满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需要。《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统计立法方面的空白,也为进一步全面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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