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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三、贯彻执行统计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统计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在贯彻执行统计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从这几年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看,我省在贯彻执行统计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
  1.一些地方统计机构不够健全,对这些地方的统计数据质量构成一定的威胁。受机构职数限制等原因,我省不少地方没有单独设置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目前,全省90个县(市、区),独立设置统计局的有37个,占41%,统计机构与发展计划局合署合并的有53个,占59%,尤其是宁波市的11个县(市、区)均没有独立设置统计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地方的统计工作,统计力量受到削弱,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到威胁。国家统计局在今年7月上旬对我省进行统计工作巡查时,也严肃地指出了这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已于今年9月初下发了《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53号),明确规定“规模较大、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应单独设立统计局”。最近,省委书记习近平又作出“应按统计法及浙委办53号文件解决统计机构单设问题”的重要批示。目前各地正在贯彻落实之中。
  2.基层统计执法环境还不够理想,个别地方仍存在人为干扰统计工作的现象,统计法制观念还有待提高,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一是个别乡镇虚报统计数据。如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政府受区经贸局下达计划指标和乡人代会通过的工作目标影响,虚报2002年工业总产值6347万元,虚报数额占应报数额的79%。二是一些地方的企业存在着瞒报数据的现象。如温州巨日鞋业集团2003年年报工业总产值为3215万元,经核实为11080万元,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的71%。三是一些地方拒报、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一些基层统计单位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把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看作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以致迟报甚至拒报统计报表。四是统计执法力度不够。这些年来,尽管我省统计执法力度逐年加大,但由于没有专业统计执法队伍,统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不独立,执法主体不明确,这些都影响了统计执法工作。据统计,今年1至9月,全省累计已立案处理统计违法案件953起,其中,瞒报统计资料428起,占45%;虚报统计资料219起,占23%;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82起,占9%;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21起,占2%。上述情况表明,我省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统计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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