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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2004年11月3日)


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各位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依法统计的基本准则。自统计法颁布之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全面监督下,浙江省统计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依法统计,全面推进统计法制建设,大力加强统计业务工作,固本强基,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在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统计工作在政府决策、加快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根据这次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要求,我就浙江省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作一汇报: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多年来,我省坚持依法统计,健全法规,强化执法,深入普法,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有力地促进了统计事业的发展。
  (一)健全法规,提高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早在1990年,省人大就制定了《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随后又根据形势变化要求,先后于1994年和2001年对《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统计工作监督管理。2002年,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是全国各省市、区惟一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我省还不断健全统计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先后制定了《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制度,并修订了28种统计执法文书。省统计局会同省监察厅制定了《关于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移送涉嫌违犯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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