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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统计法制工作在个别地区、部门和单位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个别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对统计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统计检查工作还不够全面,个别地方还不能严格按程序查处统计执法中的违法案件,对于一些违反统计法的案例查处的力度不够大,警示作用还不够明显,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远不能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在国家的帮助、支持下,我区统计信息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先进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迫切需要开通自治区与盟市的局域网,加快建立统计数据处理平台。
  (三)GDP核算需要亟待改进。从近几年来GDP核算的实践看,我区GDP核算主要是基础数据来源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GDP盟市汇总数与自治区核算数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一是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历史遗留问题,至今影响各盟市汇总GDP与自治区总量的合理衔接。二是部分专业和服务业统计制度不完善,一定程度影响了数据质量。三是个别地方在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认定上还不够规范。
  三、对现行统计法修改的建议
  (一)建议统计法十条第三款应修改为“进行统计调查,应当在调查之前查明基本单位及其分布情况。经常性抽样调查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则应对各专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获得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二)建议统计法中应增加一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规定:“不依法任用统计人员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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