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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对海关统计工作十分重视和支持
  早在1950年,周恩来总理就亲自为《海关统计》刊物题写了刊名,“海关统计”成为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代名词。此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海关统计工作及统计分析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发挥海关统计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辅助决策和监测、监督作用。
  2003年12月25日,吴仪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到海关总署视察时,专门来到综合统计司看望全体同志。吴副总理对大家说:你们的工作非常重要,对领导的决策具有辅助指导作用。这些年,海关的进出口统计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了高质量的信息服务。我希望海关统计不仅拿出数据,而且要从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角度做出分析,努力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更加快捷、详尽、具有前瞻性的分析报告和依据。
  (三)海关统计的法律地位需要尽快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予以明确
  目前海关统计工作仅有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海关的四项职能之一的“编制海关统计”6个字。对于海关统计的性质、任务、地位以及组织管理、制度措施等基本问题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20多年来,海关统计的依据仅仅是以海关总署内部文件形式下发的《海关统计制度》。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分阻碍了海关统计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海关统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行政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
  为了保证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需要对产生海关统计数据的申报、收集、审核、汇总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防止企业伪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缺乏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海关对于报关人忽视海关统计的规范要求随意申报统计项目等情形难以进行规范管理。
  同时,由于对外发布我国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的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外发布的口径、时间、方式、保密管理范围和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五)发达国家对于贸易统计均有较完善的立法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官方的贸易统计都有明确的立法。如俄罗斯在《海关法》中专门将“海关统计”列为一章,详细阐述了海关统计的目的、工作任务等;美国联邦法第13号统计法第9章和美国联邦法第15号《对外贸易法》中,对美国的对外贸易统计制度、数据收集及编码有详细的阐述;欧盟贸易统计制度是以欧盟委员会条例的形式对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在欧盟成员国统一实施;香港的《进出口条例》规定了贸易统计的任务并给统计部门授权。这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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