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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统计法颁布以来,对我国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依法统计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形势的变化,有些规定显得比较原则或相对滞后,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一是,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可操作性需要细化;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应用得到普及,电子数据在统计中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三是,随着统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为保证统计部门的职能得到保障和加强,建议国家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
  七、建议尽快出台《海关统计条例》
  1997年8月,我署组织有关部门着手《海关统计条例》的起草工作。经征求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意见,于1998年12月31日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的送审稿(署法〔1998〕840号)。今年初,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列入了2004年的二类立法计划。对此,海关总署党组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重要的立法任务来抓。4月,我们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经署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一次征求了国家统计局、商务部的意见,并于5月26日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送审稿)》(署法发〔2004〕174号)。
  国务院法制办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市法制办征求意见后,向我署转送了反馈意见。目前,我们已收到12个部门的63条意见,正在逐条研究,尽可能采纳这些意见和建议。
  我们希望能够将《海关统计条例》列入国务院2005年一类立法计划,并能及早出台。现将海关统计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说明如下:
  (一)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决策的重要依据
  海关统计是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自1980年恢复海关统计后,我国对外公布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均使用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海关统计数据直接影响到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估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同时,海关统计数据在进出口预警和进口配额监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和外汇结售汇核销也都以海关统计为重要依据。
  海关统计数据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在国际上的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中,均以各自国家(地区)编制的对外贸易统计详细资料作为依据,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从2002年开始,我国每年都必须向WTO提供海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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