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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基层单位的原始记录管理规范
  各直属海关对原始统计记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管理比较严格,实行集中管理,编号订册,以备查核,一般保管期限不少于11年。海关总署对各现场的原始报关单数据实行超级汇总方式,不采用台账报送方式,而是每日从自动化报关系统原始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数据并转入统计数据库,由统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传送总署。
  (四)加强统计监督,打击不法行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近年来,个别进出口企业的“报关人”出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目的,虚报、瞒报、伪报报关单数据。海关统计部门加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不法行为。如2001年至2004年8月,福州海关统计部门共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人”虚报、瞒报、伪报统计资料的行为335起,涉及进出口货4189万美元,共补税入库1000多万元,并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进行处罚。统计部门对严重申报不实的单位定期进行通报,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监督作用。2004年1-8月上海关区对进出口“报关人”错报,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进行统计处罚的案件累计142起,处罚金额42万元。许多海关对数据审核中发现的统计数据差错,都采取统计告知书或者公告的形式对“报关人”提出警示和指引,对多次提醒仍未改正的则进入统计处罚程序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促使“报关人”规范申报。
  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统计数据管理制度
  由于海关统计数据来源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因此海关统计不存在随意制发统计报表等问题。
  在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方面,一直本着方便使用和严格管理的原则。今年,总署出台了海关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国家机密数据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具体规定了数据的内部使用和向外提供的操作程序。
  按照职责,海关总署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我国进出口统计数据,为了做到关务公开,海关将每月发布时间、获取统计刊物和查询数据的办法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公众。
  目前,统计数据的发布工作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是海关以外有多个部门和单位竞相通过各种媒体发布海关统计数据,造成数据发布的混乱。社会上的一些咨询单位把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不宜对外公开使用的企业进出口价格信息在社会上公开兜售牟取利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目前,海关正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
  六、统计法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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