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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2004年10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知》(常办秘字〔2004〕178号)的要求,我署于今年9月在全国海关系统开展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情况的检查工作。通过这次检查,全面总结了海关统计工作,发现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统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方案要求的7个重点,现将海关系统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海关统计是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自1980年恢复编制海关统计的2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海关统计受到中央、国务院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面对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多,我们的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重。为了科学、准确地反映国家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对进出口情况进行预警监测,我们始终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时刻不敢放松。主要做法是:
  (一)直接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采集统计数据
  《海关统计制度》规定,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实际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是企业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具有客观性、独立性。2003年全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共计2900万张。海关统计部门从报关单中提取的统计项目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贸易伙伴国(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和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关别。海关通过对货物的查验和对单证的审核,如果发现有瞒报、误报的情况,申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由海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关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偷税和走私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这在法律上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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