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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为保证统计法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制定了一些统计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与此同时,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9件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都制定了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一套以统计法为核心的统计法律制度。
  从1986年起,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统计系统认真组织实施了四个五年统计普法规划,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8月进行的统计法律意识调查,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学习过统计法的达到82.9%;在城镇居民中,知道有统计法的达到55.5%。
  从1985年起,国家统计局单独或联合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5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纪委、中组部、国家统计局还联合组织了“两办通知”执行情况的检查。为迎接这次统计法执法检查,今年国家统计局又要求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开展统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和自查工作。据统计,2001-2003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92万多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维护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四)加强统计部门自身建设
  加强组织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统计系统。2003年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有编制9.5万名。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也都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了统计机构或配备了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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