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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辽宁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检查,推动了全省的统计法制建设。省统计局联合监察厅、司法厅、法制办等部门集中开展了10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取得了较好效果。2000年至2004年6月以来,全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共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结案4791件。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1844件,拒报统计资料的317件,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385件,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824件,安排无统计上岗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681件,其他740件。本溪市针对个别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和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存在瞒报、拒报等统计违法问题,每年都集中两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并坚持对年报和定期报表以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各级统计部门有重点地对乡镇、街道、村办、个体私营企业和部门转制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保管制度、调动交接手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等。2003年10月24日,营口市统计执法检查组对盖州市某镇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虚报2002年工业总产值3101万元,比核实数多报了52%;同时统计工作管理混乱,原始资料残缺不全,无统计台账。市统计局认定镇政府违反了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报统计资料、无原始记录、无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给予其全地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通报发出后,引起了市纪委和监察局的高度重视,经核实后,两机关又对该镇原镇长、主管副镇长,统计员予以行政处分。此案的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起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在统计执法和统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统计普法宣传力度和有关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意识有待加强。按国家普法计划要求,各级党政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要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全省应参加统计普法培训的领导干部和统计负责人约为3000人,但目前参加统计“四五”普法培训的只有千人左右,普及率仅为30%,没有完成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和统计负责人的统计普法任务。“四五”普法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要求,辽宁省应有乡镇统计人员、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和商业等重点普法对象近4万统计专兼职人员参加普法学习,目前参加普法学习的为3.7万人,占应参加学习的92.5%,普法面未达到百分之百。此外,统计普法工作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中尚存在盲区,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并成为以上领域统计数据失实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一些地方领导法制观念不强,统计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限制甚至干涉统计部门的执法活动。有的地方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需要,出台了一些与统计法相矛盾的规定。如沈阳市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将2004年确定为“环境年”,全面清理各类行政罚款,对统计局等10个具有法定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提出不再以罚款作为行政处罚主要手段的要求,并收回了市统计局的罚没款票据。尽管其出发点是要改善经济环境,但客观上也使该市今年查出的100多起统计违法案件,不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一些地方统计部门领导有时还面临“不换脑子就换人”的窘境,如某县统计局副局长就因为坚持上报真实统计数字而被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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