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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法检查方案

  六、执法检查步骤及要求
  1.10月底或11月初,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就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听取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部署检查工作。会议由傅志寰主任委员主持,蒋正华副委员长出席并讲话。
  2.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各执法检查小组分赴内蒙古、辽宁、浙江、重庆检查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为期一周左右。
  3.为全面了解全国的执法情况,请天津、山东、湖北、云南、新疆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统计法实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4年年底前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4.11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由各检查小组汇报执法检查情况,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总报告。会议由傅志寰主任委员主持,蒋正华副委员长出席并讲话。
  5.2005年4月,蒋正华副委员长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关于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统计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在接到统计法执法检查报告6个月内,将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先行研究,提出评估性意见,再以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为促进执法检查后整改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3个月内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
  七、新闻报道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执法检查新闻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统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在《人民网》和《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开辟人大统计执法检查专栏,征集社会各界对统计执法工作的意见。通过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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