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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种子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种子法的要求,建议国务院尽快制订种子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种子贮备等方面的规定。建议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种质资源管理、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种子种苗质量标准等配套规章,并对有关非主要农作物良种的管理进行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别要对农民销售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种苗、相邻省区引种审批等问题进行规范。完善种子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工作是非常急需的,对深入贯彻种子法至关重要,建议在2003年内基本完成。
  (三)切实加强种子种苗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
  种子法规定“种子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财务上必须分开”。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快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司其职,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要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做起,抓紧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加强林木种苗管理的行政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对此给予支持、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落实种子、种苗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将执法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工作需要,改善执法手段和条件。2003年要基本解决上述完善种子种苗执法体系建设应当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目前执法人员编制少的情况,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行动,提高执法水平。要重视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实行公正执法,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种子种苗执法队伍。
  (四)进一步落实对种子种苗产业的扶持措施
  国务院和各省级政府应尽快设立扶持良种选育推广和种质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在具体办法出台之前,应先安排财政拨款以满足工作需要。要增加新品种试验经费,加快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应用步伐,鼓励农民采用优良品种,提高农业和林业发展水平。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信贷、税收、科技、农业、林业等方面的政策,要向种子种苗产业倾斜。要加强对种业的信贷支持,建议比照国家对粮食收购及储备资金的管理办法,设立种子种苗收购及储备资金。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种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级财政要全面解决好救灾种子的储备、调运、发放等费用,以及农作物种子推陈储新、林木种子以丰补歉的政策性亏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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