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和指导,把“四个民主”落到实处
根据《报告》所提建议,民政部、司法部和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简称“四个民主”)的权利,努力使村委会组织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针对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违法和侵权问题,民政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发扬民主等方面正面引导选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原村委会班子不经选举连任、乡(镇)政府指定候选人、不按法定程序组织投票以及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撤换、诫免、离岗教育等违法行为,对剥夺、侵犯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理。根据《报告》所提建议,各地在村委会选举时,基本上都从省级至乡级成立了领导机构,对选举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如选前财务清理审计、保证妇女当选比例、新老班子交接等,提高了选举的规范化、民主化程度。
二是加强对村级民主建设的政策指导,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统一了村委会印章的规格式样,明确了印章制发程序,规范了印章保管和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对村委会换届后印章移交问题、村委会被整体罢免的印章管理问题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文下发后,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村委会印章管理使用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经常性民主活动的指导,推动村务管理和村干部行为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如北京市95%以上的村通过改选和补选,健全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完善了监督制度;98%的村重新修订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并下发到每家每户。司法部实施了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工程,扎实开展依法治村,指导、帮助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制定村务管理中的各项制度,将村务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是针对当前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管理中存在的以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村务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混乱、村民对干部的监督得不到有效落实等问题,民政部与中组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等单位一起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正在抓紧制定具体方法,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内容,加大监督力度,以建立规范、有序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四、制定程序性规定,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