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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三是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纠正违法行为。2001年,民政部接待有关村民自治的来访达865人次,占整个民政业务来访量的34%。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对其中的一些典型违法事件,民政部及时给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函,要求或建议认真调查处理,纠正了多起违法事件。北京市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共纠正违法选举86起,处理干扰破坏选举的事件97起,有51人受到行政处罚。由于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较好地维护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尊严。今后,民政部将继续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三、加强领导和指导,把“四个民主”落到实处
  根据《报告》所提建议,民政部、司法部和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民政、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简称“四个民主”)的权利,努力使村委会组织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针对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违法和侵权问题,民政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发扬民主等方面正面引导选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原村委会班子不经选举连任、乡(镇)政府指定候选人、不按法定程序组织投票以及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撤换、诫免、离岗教育等违法行为,对剥夺、侵犯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理。根据《报告》所提建议,各地在村委会选举时,基本上都从省级至乡级成立了领导机构,对选举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如选前财务清理审计、保证妇女当选比例、新老班子交接等,提高了选举的规范化、民主化程度。
  二是加强对村级民主建设的政策指导,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统一了村委会印章的规格式样,明确了印章制发程序,规范了印章保管和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对村委会换届后印章移交问题、村委会被整体罢免的印章管理问题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文下发后,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村委会印章管理使用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经常性民主活动的指导,推动村务管理和村干部行为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如北京市95%以上的村通过改选和补选,健全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完善了监督制度;98%的村重新修订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并下发到每家每户。司法部实施了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工程,扎实开展依法治村,指导、帮助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制定村务管理中的各项制度,将村务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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