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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证券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问题
  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是监督其依法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我会和交易所制订了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完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为提高拟公开发行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2001年12月30日,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A股公司有关财务资料的信息披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均建立了每日读报、信息披露监管例会、日常监管快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发现违规线索,基本做到了当日问题当日发现、当日确定处理方案。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我会还加强了对信息披露不实的查处力度,如对市场反映较大的银广夏、郑百文、蓝田股份、麦科特、厦门远洋、黎明股份等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了查处;查明了通海高科、东方电子等公司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近期将进行处罚;对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及其责任人进行了公开批评;沪深交易所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报预亏预警的26家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等。将其中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通过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作假势头得到了遏止。
  四、关于少数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
  针对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我会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控,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决策更加民主。
  二是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002年1月7日,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是一个全面、系统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文件。准则加强了董事责任和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据准则责令其进行整改。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造假、侵害投资者利益以及被“掏空”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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