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介服务机构违背职业道德。
证券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为证券发行上市等提供相关服务,但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帐,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要做什么账就做什么账,要求出什么报告就出什么报告,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
此外,一些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即开始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控制大量资金炒作股票,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五)证券监管力度不够。通过检查,大家感到,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一些上市公司虚假包装上市,造成恶劣影响,至今未作出处理,例如郑百文公司做假帐、披露虚假信息骗取股票发行上市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有些违规交易、操纵市场行为执法不严。深圳有关同志提出,亿安科技股票交易异常问题,1999年四季度就已发现,但至今尚未处理终结。此外,一些配套措施跟不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
(六)法律法规不够配套,执法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证券法中有些内容比较原则,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制定配套的法规和相关实施办法。这两年,已经出台的实施办法还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证券公司违规处理办法、B股交易等有关管理办法等还未出台,使有关做法与
证券法的规定不配套,一些法律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协调。一是
证券法规定因发行人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没有具体办法,投资者难以提起诉讼,而且许多案件由控方举证难度很大,法院也认为这一规定不具体难以受理。二是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对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认识不一致影响到一些案件的查处。三是
证券法与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某些内容的关系不明确,致使有的执法单位能轻易到交易所强制执行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甚至抓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