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3.义务教育经费仍然严重不足。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尽管13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增加义务教育经费,但是距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经费不足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这三项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都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全国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比例,1998年约占55%,有的年度比例更低,这与义务教育在教育工作中居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是不相称的。财政拨款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体制不合理。我国广大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和负担主要在县、乡、村三级。村一级没有财政。乡一级是各级财政中最弱的一级,而且乡级财政收入极不平衡和不稳定。相当一部分县财政不能自给,贫困县财政更困难。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经费筹措能力相对最强,但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却最小。由于责任与财力不一致,使得义务教育这项国民教育中最重要的基础工程,处于得不到足够的财力保障的情况之下。
  城乡教育费附加长期以来不能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1998年只有60%左右。征收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是随“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国家规定对有的行业或企业只征“三税”,不随征或少征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是税,一些缴纳单位和征税单位重税轻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随同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营业税及其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不少征管环节难以衔接。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1998年只有50%左右,有的县只能征到20%。农村教育费附加涉及农民部分,由乡村干部在乡统筹费中统一征收。许多地方乡政府没有稳定的财政来源,在教育费附加没有实行“乡征、县管、教育用”体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容易被乡政府挪用。
  由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的修建和危房改造没有固定的国拨经费,所以教育法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但近年来,农村教育集资不能依法进行。有的文件规定全国暂停教育集资,有的文件要求将教育集资收归省有关部门审批,致使农村中小学校舍的修建和危房改造受到影响。
  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学校危房在“二片地区”和“三片地区”比例仍然较高,有的达到10—15%以上。还有一些地区的劣质房比例较高,新危房的出现率每年大约是2—3%。有的地方为应付上级检查,将一些劣质房外面刷上一层白灰。今年重庆市石柱县一所乡办小学300多名师生使用的教学楼突然倒塌,幸好是假期,无人伤亡。可是,在事前当地乡干部认为这栋楼“再用10年也不会有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