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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9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珮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1999年9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根据今年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国务院主管部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普及义务教育的力度,实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推行义务教育的情况;二是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参加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有何鲁丽、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副委员长和我,以及7位常委会委员、5位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国务院教育、财政、计划、税务、审计部门的汇报,然后由5位副委员长带队,分别实地考察了河南、湖北、广西、新疆、重庆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
  下面,我代表检查组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检查组对实施义务教育法13年来的情况,总的看法有四点:
  第一,义务教育法已经深入人心。各级政府认真执法,各级人大加强监督,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只要各级政府继续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必将取得更大的成效。
  第二,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占总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占总人口95%以上的地区普及5—6年小学教育,其余地区普及3—4年小学教育。”这个目标预期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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