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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9)

  在组织学习、宣传森林法的同时,各地、各部门都十分重视与森林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林业局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起草了《森林法实施条例》,上报国务院审议;并抓紧进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配套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福建省起草了《福建省保护林农权益条例》。森林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配套法规的制定,为贯彻实施森林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是森林法关于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规定。一个时期以来,滥伐盗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现象相当严重,这是造成我国森林资源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为此,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紧急通知》,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国家林业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监察部于1998年10月,统一部署了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经过各有关部门的艰苦奋战,历时3个月,仅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就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4万余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52800多人,收缴木材7万多立方米,收回林地6100公顷,挽回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黑龙江省在严打专项斗争中,对破坏森林资源负有直接责任的39名领导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其中县级干部8名,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引起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吉林省1998年至今年3月,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8700多起,处理各种违法人员17640人,收缴木材9400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目前,经过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
   (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是森林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国家林业局以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为核心,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木材等项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把限额采伐纳入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了对限额采伐的综合管理和考核,取得了良好效果。据该省自查结果,1998年全省采伐消耗林木蓄积量1160万立方米,占采伐限额1506万立方米的77%,比1997年减少消耗71万立方米。福建省加强森林限额管理,通过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主动削减年森林采伐量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森林资源消耗,超限额采伐的情况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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