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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9)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9年8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1999年6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赴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省区包含了重点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反映的情况具有代表性。这次检查的重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依法制止滥伐盗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情况,目的是通过执法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四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深入林区考察了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商品林建设基地,重点检查了滥伐盗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和退耕还林的现场,多次与基层林业执法人员、林业职工、林农代表、林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走访了林农,还随机抽查了一些木材交易市场、木材检查站等单位。7月23日,检查组又召开会议,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执法检查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检查组还委托吉林、山东、甘肃、福建等四省的人大常委会对本省贯彻实施森林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贯彻实施森林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党和国家对林业十分重视,特别是近些年来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促进林业的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自新修订的森林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贯彻实施森林法都很重视,采取了有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林业发展和依法治林又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组织学习、宣传森林法,增强全民依法治林意识,积极起草制定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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