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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合于地方特点,对保证《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起了重要作用。四川省先后制定了《四川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内蒙古为了开发沙区、山区和“四荒”资源,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陕西省已有9个地(市)、76个县(市)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实施细则》,一些地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乡、村,还制定了具体的乡规民约。山西省有80%的县人大或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文件共有360多件。
  (三)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步加大。7年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执法体系。目前,全国共有水土保持专职、兼职监督执法人员6.2万人,水利部及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厅、局都设有水土保持专管机构,其中陕西、山西、甘肃、四川、辽宁、青海、宁夏等省、区成立了水土保持局。各县(旗、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都有固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基本保证事业经费。
  为了保障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地加大了对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实行“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发展。内蒙古《水土保持法》实施7年来,查处违法案件338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3214件,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1833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706万元,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流失防治费1亿多元。陕西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2000多份,查处违法案件5000多起,挽回经济损失2310万元。山西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4300个,查处违法案件1750起,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000万元,引导开发建设单位投入水土流失防治资金2亿元。辽宁省在省人大的支持下,重点查处了电厂、高速公路、钢铁厂等一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人为水土流失的违法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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