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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方案
(1998年)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强检查实效。针对当前《水土保持法》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和支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检查中,要注意了解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执法的具体建议。要征求各地、各部门对《水土保持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检查的重点如下:
  1.黄河中游、长江上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植被、荒坡地现状及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退耕植树种草的情况;
  2.工矿、交通、电力开发建设项目向江河、湖泊、水库、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物造成水土流失及其灾害的情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落实情况;
  3.水土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4.对损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事件、案件的处理及其他执法情况;
  5.水土保持行政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情况;
  6.《水土保持法》实施中的主要经验和好的典型。
  三、检查的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组由布赫副委员长担任组长。赴地方检查时分2个检查小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振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清才担任小组组长,检查组成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并邀请有关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和全国人大代表1人参加。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及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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