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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1999)

  三、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的犯罪行为
  近几年,农村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坑农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坚决打击这类犯罪,维护了农民利益。河北省安次区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坑农害农事件发生。他们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的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同制假售假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的建议,并抽调人员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到食品、医药、粮种、农机、生产资料等部门帮助他们整章建制,使这些部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把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1998年办理此类案件8件,其中康玉群销售伪劣种子一案,起诉后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达280万元,受到农民的好评。1998年河北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坑农害农犯罪案件28件43人,清苑县检察院被国务院授予“打假护农先进单位”。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在办理么滩镇原社长梁文华销售假种子一案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于1998年2月以销售假种子罪对梁提起公诉,邻水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四、通过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农村稳定
  去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转变工作作风,变坐等上访为深入下访,开展了以解决农村村民集体上访为主旨的“访百村、促稳定”活动。他们高度重视群众集体访、越级访,妥善处理,标本兼治,切实解决产生集体访、越级访的深层次的问题。同时,狠抓了涉案访,及时发现涉案访苗头,治理涉案访源头,并采取措施遏制涉案访势头。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在审查许钟钗、许钟铨等5人私自在田间设高压电网猎杀野猪,造成许某触电身亡一案时,除对上述两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外,还派员深入发案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积极做好受害者家属的思想工作,促使其他捕猎合伙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使受害方打消了上访的念头。各地检察机关在处理农村群体性涉嫌犯罪案件时,注重掌握政策,以维护社会稳定的精神处理好每一起案件。1998年初,吉林省九台市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批捕的该市上河湾镇三社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引起的36人毁坏果树案时,该院只对其中为首煽动的4人批准逮捕,对另外32人作出不批捕决定,这既有利于教育群众,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维护了农村的稳定,受到有关领导部门的肯定。山东省平阴县检察院在处理一起围堵静坐县委办公楼的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关方面提出要抓一批人。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他们一方面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取得了支持,另一方面又帮助说服当事人,很快平息了事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桓台县荆家镇前诸村部分村民因对该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批准逮捕姚秀成一案有看法,组织100余名群众集体上访,并派代表到省院、市院上访,还称要去北京。桓台县检察院向上访人员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了不予批捕的理由和依据,群众表示理解,并最终息诉。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乡镇站所干部贪污、贿赂案件及时快审快捕,并做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涟水县检察院在批捕岔庙乡村支书、县人大代表曾兆华贪污案后,会同有关部门帮助该村整顿村组织,用追缴的赃款维修两个涵洞,兴建猪舍40间,受到村民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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