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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取得的成效
  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十五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在治理陆源污染,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为强化该法的法律效能,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6项法规,国家环保局、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和海军相继制定了13项部门规章和7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先后加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国际公约。沿海各省(市、区)也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经过15年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为补充,与有关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队伍和机构建设,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机构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保证。1985年以来,国家环保局、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以及沿海地方政府建立了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和监视机构,形成了一批较有力的执法队伍。如环境保护部门设立了海洋环境保护办公室等机构,拥有两千多人的执法队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拥有19艘“中国海监”船和2架“中国海监”飞机,经常开展海上巡航监视活动,业已处理数百起海上环境受损事件。交通部门和渔业管理部门分别拥有各种执法船艇1000多艘,监督管理人员3万余人。所有这些,初步形成了一支门类比较齐全,并有一定装备的海上联合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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