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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常办[1997]秘字第177号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结合检察工作的具体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了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提出了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强化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高检院在该法颁布之后,及时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的通知》,对检察机关执行《产品质量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各地检察机关狠抓落实,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由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检察机关不再直接受理、侦查假冒商标犯罪和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鉴此,检察机关从履行检察职能出发,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执行《产品质量法》的力度:(1)加强对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抗诉工作。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后,各地检察机关不直接受理侦查制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依法认真抓好对这类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等工作。1998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此类案件52件112人,审查起诉此类犯罪案件26件58人。(2)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案件,为《产品质量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针对当前制售伪劣产品犯罪仍还猖獗,并且制售伪劣产品犯罪与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特点,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与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从而有力地保证了《产品质量法》的顺利实施。如今年山西朔州等地发生的假酒中毒事件,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制售假酒的犯罪分子的同时,认真查办了假酒事件揭露出来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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