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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改进环境执法的措施及实施情况的报告

  辽宁省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综合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施了“保水、治污、节水”的“碧水工程”,加强了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二、健全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法制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一)逐步加强并完善环境管理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及环境法制的日益完善,作为最基层的环境保护综合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环保机构的任务日益繁重,但现行环保机构比较薄弱,尚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执法检查组对此问题十分关注,并督促有关政府尽快改进。辽宁省政府对在机构改革中环保机构被合并、被削弱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取了改进措施,到1995年底,46个县区被合并的环保机构中,已有16个重新恢复一级局建制,使一度被严重削弱的基层环保部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山西省人大颁布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为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山西省环保局在省政府大力支持下,正抓紧组建环保稽查大队,以便灵活有效地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和处理。  
  (二)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
  三省环保局都十分重视对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作为我局确定的环境监理试点省份之一,1995年完成了对临汾地区和洪洞县等8个地市县的环境监理试点验收工作,向200多名合格的环境监理人员颁发了上岗证书。
  为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不定期举行公务员培训,在全机关开展普法、学法、严格执法的活动和教育,对去年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全局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正确执行;今年还计划对地方环保局(处)长进行环境管理及环境法制培训。为规范环境执法人员的行为,我局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的形式颁布了《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对环境监理人员上岗条件、现场检查的行为规范等作出了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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