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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继续扩大环境和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认真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荒漠化公约》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谈判,以维护我国的权益。

第二部分 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中环境保护计划安排情况

  一、1995年环境保护工作回顾
  1995年环境保护目标基本可以完成,预计全国县以上企业工业废气、废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3.0%、75.7%,比年度计划提高1.4和2.7个百分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率 60.5%,比年度计划低2.8个百分点。万元工业产值烟尘、废水排放量和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0.031吨、82吨和2.31吨,比上年下降6.1%,6.8%
和6.9%;全国3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指标基本保持稳定,上海、宁波、重庆、长沙、桂林、西宁和济南等城市的一些环境质量指标有所改善。淮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开始实施,并取得初步成效;晋陕蒙接壤地区按期完成河道清障任务,共清理弃土弃渣390.77万立方米,拆除阻水工程420米,清理整顿秩序,减少无证矿点244个,关闭了阻塞河道的矿点,改造土法炼焦,防治“三废”污染,关闭土焦炉60多个,新建成了两座示范炼焦炉,建成3个矿区土地复垦试验区,编制完成该地区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综合规则》,已经国务院批复,并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省区具体实施;解决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环境问题的若干措施也已基本落实到有关方面。
  1995年,全国生态环境整治取得成效。据有关部门预测,生态农业试点达2000多个,推广面积可达900万公顷,完成造林合格面积470万公顷,封山育林核实新增面积350万公顷,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50万公顷。
  在全国人大特别是环资委的大力支持下,1995年,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执法力度有所加强。我委参与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并会同国家环保局和水利部共同组织起草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组织编制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环委会讨论通过,即将报请国务院审批。我委还对各地执行《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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