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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综合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方针,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治理制度,制定生态恢复治理检验或验收标准;结合农业区域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等,进一步推广生态农业工程建设。继续建设“三北”防护林体系、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太行山绿化工程和平原绿化工程。进行人工草场建设和草地改良,合理利用草地资源,防止草地退化。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加快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国家重点水土保持防治区的治理步伐。加强物种保护,大力开展保护物种的宣传教育。
  (四)环境污染防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严格把关,凡是采用落后工艺、布局不当、污染环境严重的工业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引导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开发和推广先进的环保设备。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广清洁煤技术和工程,因地制宜地开发和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特别要防治乡镇工业污染,采取必要的政策,发展规模经济,污染源集中处理。推动综合利用,实现“三废”资源化。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明确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不允许企业向社会转嫁污染换取自身的高效益。
  (五)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协调。在“九五”计划中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完善资源开发补偿费的合理征收和使用;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对环境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明显的项目,要给予必要优惠政策,使污染治理逐步走向企业化经营的良性轨道。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淘汰那些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在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先评价,后建设。继续执行和完善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计划,推进资源和环境计划管理与其他管理制度的结合,有效发挥计划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研究和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制造业)、清洁生产以及生态农业的发展。
  (六)采取重点治理的战略,考虑安排一批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重点防治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和轻纺工业的污染。集中力量优先治理寻批污染比较严重、群众比较关心的地区。“九五”期间,要努力减缓晋陕蒙地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趋势,基本解决淮河流域污染问题。利用外资,建设安徽巢湖、云南滇池、广西酸雨、河南淮河段、松花江流域、沈阳大气污染、湖南湘江污染、兰州环境治理、西安和咸阳环保、太原环保等项目。加强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尚未实现达标排放的重点污染源,分批分期加以限期治理。继续安排一批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探索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下经济、有效地保护环境的新路子。
  (七)多渠道增加环境投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和调控手段,促进和监督污染企业要增加治理投入。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等所需资金应本着地方为主,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的精神进行筹集。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继续用于重点区的防治,兴建与此相关项目,要承担一定份额的防治投资。以国内为主,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与技术,进行城市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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