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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报告

  2.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根据高检院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其作为“二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干警学习,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和执法水平。为改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运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法律,利用“妇女节”开展纪念宣传活动。
  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广造舆论,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项活动推动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宣传。以江西上饶、甘肃平凉地区和山东东营市为例,检察机关与当地妇联部门配合,深入城镇,面向社会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三个地区宣传该法出墙报24047期,举办培训班2781期,培训骨干85721人(次),开展竞赛1100场,印发宣传材料55万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始终把拐卖妇女儿童、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之一。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不在批捕、起诉环节上贻误战机。对团伙犯罪首犯、恶性不改的累犯、社会影响恶劣的暴力案件,坚持“两个基本”,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严把免诉关。同时重点监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重罪轻判问题。  
  近年来,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和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卖淫嫖娼等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把打击重点放在城市娱乐场所和铁路、交通沿线的歌厅、个体饭店、旅社。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刑事犯罪的同时,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山东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参与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工作,检察院信访部门与妇联保持密切联系,每年都要接转大量的信访案件。吉林省检察机关与妇联部门配合,成立法律咨询处,设专人负责接待妇女上访、信访工作。
  二、检察机关办理《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的几类犯罪案件的情况
  为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加大了对执法中涉及的几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案件的办理,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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