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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措施的报告

  (四)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根据妇女的就业特点,在一些工作领域可结合生产实际,实行非全日制、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鼓励有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允许用人单位采用家庭承包工作、弹性工作时间等形式安排更多的妇女就业。
  (五)开展以女性失业者,特别是下岗女职工和年龄偏大的失业女职工为扶助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要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过程中,建立以女性为扶持重点的子项目。通过运用就业服务等手段,重点帮助失业女职工、企业富余女职工和农村女性剩余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开办女性职业介绍专项服务形式,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就业训练中心要强化对失业、富余女职工的转业培训和农村女性劳动者的实用技术培训;劳服企业要发挥其优势,组织失业和富余女职工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解决妇女就业开办就业服务事业。
  二、关于妇女劳动保护问题
  (一)要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建立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等专项保护制度。在企业内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二)采取专项措施,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企业应设立女职工卫生室、淋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对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合理的照顾和保护。应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女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三)劳动部门要注意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的更新换代和防护技术措施的改进工作,鼓励、引导有关单位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三、关于妇女劳动权益,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一)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必须实现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到1996年底,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都要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包括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通过劳动合同,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在集体合同中应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二)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劳动监察是保护妇女劳动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外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中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机构要重点查处在女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给予处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充足人员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和专门大检查活动;及时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依法纠正各种劳动违法现象,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认真受理并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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