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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妇女受教育状况的报告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妇女受教育状况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1995]秘字第10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报告》中提出的妇女受教育状况方面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采取了若干改进妇女受教育状况的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妇女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将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现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结合起来,把扫除妇女文盲和解决女童入学作为“两基”工作的重点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受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原因,妇女文盲、半文盲的比例仍偏高,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的现象仍然存在。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小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妇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国家教委研究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推动妇女扫盲工作和各类实用技术培训
  (一)继续大力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扫盲工作的进展
  继1995年1月国家教委公布首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名单,并转发黑龙江省《强化政府行为,加大工作力度、坚持不懈地扫除剩余文盲》的经验材料后,国家教委又在10月12日召开的全国扫盲工作电话会议上宣布了对黑龙江省和辽宁省扫盲工作各奖励100万元的表彰决定。11月22日国家教委发文表彰了100名全国扫盲先进工作者、124所乡镇成人学校和扫盲成绩突出的农村小学。12月8日,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又联合召开全国第三届“巾帼扫盲奖”颁奖会,表彰了102名妇女扫盲的先进个人和30个先进集体。中央财政已决定拨1500万元用于今后几年扫盲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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