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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1997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费孝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委员长会议的安排,我向常委会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199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科技进步法》,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1997年8月至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科技进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把“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和科技投人的情况作为重点,力求对解决突出问题有所推动。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七个部门的汇报,随后我和雷洁琼、卢嘉锡副委员长分别率检查组赴山东、福建、四川、辽宁、江西等五省进行了检查,全国其他各地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了自查。总的来看,这次执法检查目的明确、方式适当、覆盖面较广,引起有关方面领导机关重视和社会普遍关注,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工作与成效
  《科技进步法》颁布后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广泛学习宣传《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以法律形式树立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伟大思想,确定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了科学技术进步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知法、懂法是保障其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各地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习和宣传《科技进步法》的活动,增强了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科技法制观念。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和科学技术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成为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共识,依靠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已成为亿万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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