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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1997)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7年8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光英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提高我国的产品质量,切实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委员李灏、朱良、黄毅诚、来金烈为组长的四个检查组,于1997年6月分别到广东、浙江、河北、河南四省,对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具体参加了广东组的执法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了国家技术监督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在各地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技术监督、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的汇报,到22个市县和一批工商企业、商品市场进行了检查,召开了多次人大代表、部门和企业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基本掌握了被检查省的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并与省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湖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向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的指导思想明确,措施得力,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遏制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总结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出现了一批质量效益型企业和优质名牌产品。尽管我国的产品质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在人们的认识上和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不相适应,产品质量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现在,我代表检查组把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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