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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1993年开始实施的《农业法》,是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部法律的实施,自1994年以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对促进《农业法》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精心组织执法检查组。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组成了由一位副委员长负责,熟悉农业问题的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为成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执法检查组,保持了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抓住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1994年执法检查组围绕农业投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主要农产品购销政策、农民负担等问题进行检查。1995年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执法、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1996年除继续检查前两年执法存在的问题外,又重点检查了保护基本农田、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和科技兴农等方面的执法情况。执法检查组抓住这些事关农业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增强了监督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农业发展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三是采取切合实际的执法检查方式。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实行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对地方的检查相结合,自上而下的检查与地方自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事先安排的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并注重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三年来,先后听取了国家计委、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林业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和中国气象局等11个部门关于《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汇报25次。同时,执法检查组分成10个小组,先后赴四川、山东、吉林、湖南、浙江、黑龙江、河南、安徽、湖北、陕西等10个重点农业省进行检查,还安排12个省、自治区自查。执法检查组召开各类座谈会100多次,实地检查了76个市县,走访了200多家农户,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此外,还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粮食流通、耕地保护和农业投入等问题听取专题汇报,提出了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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