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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宝石”轮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

  (5)船长垫付的应酬费1000美元及其利息83.29美元
  根据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第36条规定,租方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向船方偿付船方为租方垫付的应酬费。由于船方提交仲裁庭的由船方自己制作的发票不足以证明船方已实际支付了该笔应酬费1000美元,故仲裁庭不予认可。
  2.卸货期间船方的租金损失82600美元及其利息6562.74美元
  仲裁庭注意到,根据撤船时船长的报告,该轮1995年10月13日仍在雅加达港等待泊位,根据船方提供的租方的索赔清单,该轮于1995年10月15日才开始卸货,而船方所称的卸货期间的租金损失实为该轮等待卸货至结束卸货期间的租金损失。
  租方经船方多次催促后仍拒付租金,构成了租方拒绝履行租船合同,从而是毁约,而船方为履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在撤船后仍在目的港等待卸货和完成卸货,租方应向船方赔偿船方自撤船次日1995年10月12日至卸货结束日1995年10月25日共计14天遭受的租金损失及其利息损失,如果在此期间租船市价低于租船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每天5900美元,则此期间的租金损失还应包括租船市价与租金每天5900美元之间的利润差价损失,故应按每天5900美元的租金率计算船方的损失,租方应赔偿船方82600美元及其利息损失。由于该笔租金损失发生于“协议要点”解除后,因此不应按“协议要点”中约定的年利率10%计息,而应按适宜的年利率7%计息,自1995年10月26日至1996年8月10日共计290天的利息为4593.92美元。租金损失及其利息合计87193.92美元。
  3.卸货期间柴油损失7000美元及其利息556.16美元
  船方所称的卸货期间的柴油损失实为该轮等待卸货至结束卸货期间的柴油损失。根据以上第2项的裁决意见,租方应向船方赔偿14天的柴油损失及其利息损失。根据PT.OCEAN GLO.BAL SHIPPING的中文传真,船用柴油的油价为每公吨220美元,故船方的柴油损失应为6160美元。按年利率7%计算,柴油损失6160美元自1995年10月26日至1996年8月10日共计290天的利息为342.60美元。柴油损失及其利息合计6502.60美元。
  4.重新期租的市场差价损失165280美元及其利息3803.70美元
  租方虽经船方多次催促仍拒付租金,表明租方拒绝履行租船合同,从而构成毁约,租方除应向船方支付撤船前船方实际履行租船合同期间的租金外,亦应按租船合同约定的租期赔偿船方在撤船后遭受的市场租金损失,但船方有义务尽快将船舶以尽可能高的费率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船舶。
  船方认为即使船方在撤船后能将该轮出租,也只能按每天5100美元的市场租金率将该轮出租。仲裁庭认可船方关于每天市场租金损失800美元的索赔请求。但是,该轮1996年1月12日开往上海准备进坞,1月21日出坞,此段时间的市场租金损失应由船方自负。该轮1月21日出坞后继续投入营运,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轮投入营运后的收益低于租船合同约定的每天租金率5900美元,因此对该投入营运后的市场租金损失,仲裁庭亦不予支持。基于上述意见,船方市场租金损失应计算到1996年1月11日,而不应计算到租船合同约定租期届满之日19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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