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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秦冷Ⅰ”轮租金争议仲裁案

“冀秦冷Ⅰ”轮租金争议仲裁案
 (1996年12月10日 北京)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船方与被申请人租方致仲裁委员会的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以及船方1996年1月6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6年2月6日受理了“冀秦冷Ⅰ”轮租金争议案。船方要求租方支付该轮租金及其利息合计226593.27美元。
  船方选定宋迪煌先生为仲裁员,租方选定林钧鑫先生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按仲裁规则的规定选定高隼来先生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审阅了船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和租方提交的答辩及反请求书,并于1996年5月6日和1996年6月7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双方均提出补充意见及证据材料。现仲裁庭依据书面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作出本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如下:

一、案情和争议



  1993年2月14日,船方与租方签订了“冀秦冷Ⅰ”轮“定期租船契约”(以下简称第一期租约),规定船舶从交付之日起租,租期为一年,从交船之时起至还船之时止,日租金为547.95美元,第一期租金应在交船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以后各期应在到期后7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现款(汇)预付半个月租金。
  1994年4月11日,船方的海运分公司又与租方签订了“冀秦冷Ⅰ”轮“定期租船合同”(以下简称第二期租约),规定租期为一年,从交船之时起至还船之时止,租方向船方支付年租金18万美元,每天按493.15美元计算,每期租金以日历月为单位支付,第一期租金在期租开始前7个银行营业日内支付,以后每到这一日期即预付下一期租金(每月租金15000美元人如拖期付款一个月内,除本金外加付当月银行正常利息,超过一个月,每月加付本金15%的利息。
  1995年3月26日,船方的海运分公司与租方签订了“合同延期协议”,双方同意将“冀秦冷Ⅰ”轮第二期租约延期至 1995年6月25日。
  船方诉称,第一期租约(1993年3月23日至1994年3月22日)期满,租方欠船方租金103834.18美元;在第一期租约结束次日至第二期租约开始前一日,即1994年3月23日至25日,由于该轮仍被租方使用,租方应支付租金164384美元;在第二期租约(1994年3月26日至1995年3月25日)项下,租方应支付年租金18万美元,在延期租约(1995年3月26日至1995年6月25日)项下,租方应支付租金43890.10美元,其中扣除1994年5月26日至6月30日进坞修船期间的租金17260.25美元后,在第二期租约及延期租约项下,租方实际应支付租金206629.8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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