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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保险合同项下货物短少和损失争议案裁决书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有责任照料本条款列明的所有事项,被保险人因未履行上述责任而损害保险人权利时,保险人保留拒赔损失的权利……”本案被保险人已完全履行上述条款列明的事项,保险人无权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
  3.当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引起时,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而无须等待向第三方索赔的结果。
  4.关于案件1中伪造的证明,保险人未能提供公路承运人签发的任何证明文件,而仅仅依据了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自己的代理提供的没有任何证据效力的调查报告。
  针对被保险人上述观点,保险人提出:
  1.如果被保险人未能证明损失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具体是什么风险引起了损失的发生,那么被保险人如何能证明损失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
  尽管在所有案件中保险人的代理申请了检验,但检验仅确定了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范围。
  如果未能提交加尔各达港方的证明以及公路承运人证明,被保险人如何能充分证明损失发生在内陆转运中?
  2.保险人代理作出的调查报告是详细而谨慎的,作出报告依据的证明文件是公正而充足的,因此,该调查报告应当是合法而有效的证据。

二、仲裁庭意见



  海运货物运输条款(1/1/81)中相关条款如下:
  “Ⅰ.承保范围
  ……3.一切险
  除平安险和水渍险规定的责任外,本险种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害。”
  “Ⅲ.保险的起算和终止
  1.仓至仓条款:
  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仓库或储运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持续,即在从上述起运地直接由通常的方式和路线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过程中不间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包括通常的延迟。存仓和转运,直至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终止: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或分送货物或者非正常运输的过程中的存储的其他储存处所……”。
  “Ⅳ.被保险人责任
  ……4.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赔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正本保险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平舱单、重量证明、灭失和/或短少损失证明书、检验报告、索赔申请。
  如果涉及第三方,还应包括向第三方索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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