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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TYA KIRAN”轮取消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租方还提出,早在该轮到达Ilichevsk港以前,同租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卖方中国T公司的代表就已经与港务当局谈妥了在16号深水泊位装货事宜,但须由船代理向港务局确认,港务当局同意将该泊位保留至2月9日1200时,其后该泊位就可能被土耳其籍船舶占用。由于船方迟至2月9日才向船代理支付代理费,船代理没有积极地安排该轮进港事宜,以致该2月9日0130时抵达装货港后不能及时靠泊,不得不在港外锚地等待泊位,而且也无法向租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租方指出,根据祖船合同第29条的规定,装货港的船代理是由船方指定的,代表船方处理有关船舶事务,船方2月5日、2月9日致租方的传真清楚地表明船代理将在装货港安排该轮进港靠泊事宜,而且船方在2月8日发给船代理的电传中也在询问该轮泊位安排问题。由此可见,船方和船代理对该轮负有安排装货泊位的义务。租方认为,该轮2月9日0130时抵达装货港,之所以没有在该日1200时以前靠泊,是因为船舶未能及时赶到装货港和完成进港手续,或者,当船舶赶到装货港和完成进港手续时,已经没有装货泊位。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该轮没有靠泊都是由于船方没有履行安排该轮及时进港靠泊的义务造成的,责任应由船方承担。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租方是否在装货港Ilichevsk港备妥货物问题
  仲裁庭分析了双方提供的材料,认为从该轮1993年2月9日到达该港至租方1993年3月13日要求取消租船合同期间,租方未在Ilichevsk港备妥货物,理由是:
  (1)双方分别提供了Ilichevsk港务局的不同证明。租方对船方提供的Ilichevsk港务局1993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书的效力持有异议,但即使只考虑租方提供的该港港务局1995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函,也仅于1992年11月28日至1993年2月4日,即该轮到达该港以前,曾在该港有本案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8450吨。
  (2)该轮于2月9日到港以后,船方曾将船代理一再告知货未备妥不能靠泊的信息转告租方,租方未能提供确已备妥货物的具体情况。
  (二)关于该轮是否迟到装货港问题
  船方所报该轮估计到达Ilichevsk港的时间不是船方的保证,该轮实际于解约日2月15日前的2月9日0130时到达该港,并不违约。
  (三)关于该轮去Nikolaev港装货问题
  这是双方在听说该港有货可装的情况下曾经达成的一致意见。船方在3月4日致租方的传真中提供了包括合同号和发货人的信息,并且告知租方尚未经港口确认,租方理应知道这些货物不是租方装载该轮的货。即使该轮开往Nikolaev港,也是无货可装的。因此,该轮未去Nikolaev港,并无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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