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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希斯”轮滞期费、运费、货物短少、船舶超龄保险费、港口费用争议案裁决书

  (三)船舶超龄保险费
  租方提出,其母公司中国H进出口总公司为该轮投保了超龄险,并为此支付了超龄保险费6533.26美元。根据租船合同第35条的规定,该轮的超龄保险费应由船方负担。
  船方提出,该轮的超龄保险费收据显示,保费的支付人是中国H进出口总公司,而不是租方。租方必须提供银行转账单或汇款单等证据,以证明租方确实补偿了中国H进出口总公司。否则,可以认为租方根本没有支出这笔保险费,自然无权就此向船方索赔。
  (四)船舶港口费用
  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30条的规定,该轮在装卸港的“通常费用”应由船方负担。租方为船方垫付了装港检验费4243.03美元,卸港货物检验费1471美元,因船长谎报船舶长度向港务当局支付的罚金1250美元,因该轮超吃水装载支付的4000美元。
  1.装港检验费4243.03美元
  租方提出,租方为船方垫付了装港检验费4243.03美元,细目是(1)水尺测重:(2)抽样;(3)初检;(4)船舶检验;(5)监装。租方认为,这些工作都是与运输有关的工作,所支出的费用都是常见开支,应由船方负担。
  船方提出,装港检验费4243.03美元是因货物抽样及初步检验、监装等工作而产生的,这些工作显然是为了租方及货方的利益,因此此项支出不应由船方负担。
  2.卸港货物检验费1471美元
  租方提出,卸港检验是为了确定经过海上运输之后在卸港所卸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检验费1471美元是常见的港口费用,应由船方负担。
  船方提出,卸港货物检验是由N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申请的,该检验显然是为了收货人自己的利益,因此检验费应由收货人自负。无论如何,该检验费是提单项下产生的费用,只有提单持有人有权向船方索赔,租方无权介入。
  3.因船长谎报船舶长度向港务当局支付的罚金1250美元
  租方提出,对船长的罚款1250美元,本应由船方支付,但船方和船长当时坚持拒付,为防止该轮因此被滞留装港,故租方代其支付了该项费用。
  船方提出,根据租方提供的港口官员的情况说明的中译文,在港方通知罚款时,船长曾保留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港方该项罚款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当时并未确定,他方在无船方授权情况下,无权代船方支付此项罚款。
  4.因该轮超吃水装载支付的4000美元
  租方提出,超吃水费4000美元是装货超过吃水31英尺6英寸后所需费用。合同规定租方保证的装港泊位吃水为31英尺6英寸,在吃水超过五英尺后,即需支付超吃水费。在吃水达到31英尺6英寸以前的超吃水费用由租方承担,超过31英尺6英寸后直至32英尺的超吃水费则应由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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