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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发”轮无货装裁争议案裁决书

  (三)关于第三人参加仲裁
  承租人认为本案争议是由第三人一营口外轮代理分公司引起的,因此,最终解决这起纠纷,营口外轮代理分公司应参加本案争议的仲裁。承租人与营口外轮代理分公司达成的备忘录称“双方一致同意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解决这一问题,并同意与海南D轮船有限公司(承租人公司名称)一起参加仲裁”。
  出租人认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有合同关系,由于承租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违约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理应由承租人直接对出租人负责赔偿,然后再由承租人找其他责任方追偿。承租人不应以第三方对他负有责任为由拒绝直接、单独对出租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原则上不同意让第三方参加本案争议的仲裁,但如果仲裁庭认为让第三方参加仲裁更有利于本案尽快合理解决,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话,出租人尊重仲裁庭的决定。
  (四)关于损失计算
  出租人的损失计算如下:
  1.主机及副机耗油
  航行:13.29天(11月7日1200时离香港,14日1905时抵鲅鱼圈;12月9日1240时离鲅鱼圈,14日1900时抵南京)
  停泊:24.7天(11月14日1905时至12月9日1240时)
  310美元/×23吨/天×13.29天,计94757.70美元
  310美元/×1.5吨/天×13.29天,计6179.85美元
  310美元/×1.5吨/天×13.29天,计11485.50美元
  2.船期损失
  38天(11月7日至12月14日),3500美元/天×38天,计133000美元
  3.港口费用
  吨税4.9元/吨×5934吨,计人民币29076.60元或5591.05美元。
  4.佣金8000美元
  上述(1)至(4)项合计259014.10美元。
  承租人在否定合同存在并假设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对损失做了下述的计算:
  (1)假设11月5日合同成立,则至9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货载落空时止,损失计算如下:
  柴油消耗43.10公吨,每吨110美元,船期损失2天,按滞期费每天3000美元计算,损失金额为10741美元。
  (2)假设11月12日合同成立,则到17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货物落空时止,损失计算如下:
  柴油消耗48.8公吨,每吨110美元,船期损失5天,按滞期费每天3000美元计算,损失金额为20368美元。
  因11月12~14日船舶抵港耗时2天,则损失额最多加上从营口起至船舶所有人船位不吃亏时的两天航行损失,损失计算如下:耗油41.7公吨,每吨110美元,船期损失2天,按滞期费每天3000美元计算,损失金额为1058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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