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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自控系统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5.关于利息计算问题
  本案涉及的货款是美元,由于国家对于外汇贷款利率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掌握,但各银行差距不大。各商业银行在2001年3月28日前的优惠贷款利率,美元均在8%以上,再以前的年份会更高。而本案利息仅计算至2001年4月5日,自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之日起算,且是以整月计算,去除了日的零头,已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算法,应该是非常公平的。
  被申请人庭后补充意见也分为五个部分:
  一、关于本案的仲裁程序
  本案所涉及两个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仲裁委员会应分别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两个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以两个仲裁程序分别立案,而不应该以现在的这种方式将两个案子用一个仲裁程序合并受理。
  二、所涉两个合同的性质是申请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交钥匙工程合同
  三、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
  1.申请人因装船延迟、迟交货物3个月,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罚金222,888.00×5%=11,444,40美元。
  2.交货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交付的设备不能安装、无法使用,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安装调试和按时正常运行。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人未履行双方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至今始终未履行其在半年内将未用上的设备卖出并将钱款退回的承诺,并导致了被申请人无法对上述两个合同进行的最后结算。
  四、被申请人不欠申请人的工程尾款
  由于申请人的不配合才导致工程至今未进行结算,而且申请人所欠被申请人的迟交货物的罚金、被申请人补订的货款以及未用的设备的退款这些款项之和远远超过所涉两个合同的部分尾款。
  五、申请人要求支付所涉两个合同的部分尾款请求不符合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自控系统的验收记录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字盖章,而消防系统的验收书上也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因此,申请人在系统项目未依合同进行合法验收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尾款,不符合两个合同附件二的规定。
  2.根据两个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申请人应先行履行其合同义务,即在签订补订合同半年内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用设备的退款,而后才由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在系统调试验收并正常运行12个月后向申请人支付合同尾款。但申请人至今始终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却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有关国际贸易及惯例的,规定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仲裁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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